发布者:王雨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6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是房屋买卖中介,被告与案外人(卖房人)通过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中介费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并约定“余款于过户当日付清”。后因卖房人原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余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款于过户当日付清”中的“过户当日”是付款时间还是付款条件的约定。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分析《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原告作为中介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其中包括“代办产权证,房屋交付及土地证等相关事宜“的义务,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因被解除,故原告未履行与“过户”相关的义务,故“余款于过户当日付清”中的“过户当日”是付款条件,付款条件未成就,故被告没有付款义务。
从本案可以得知,在拟写书面文件时,要字字斟酌,而在理解书面文件中的用语时,不仅要看字面含义,更要结合整体事实进行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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