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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就配偶向婚外异性赠予的财产请求返还时,是否应排除小额赠与款项?

作者:曹萌萌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夫妻一方就配偶向婚外异性赠予的财产请求返还时,是否应排除小额赠与款项?

 

一、前言

近日,某朋友咨询,其老公自2020年6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红包以及转账方式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共计二十余万,具体金额多则几万,少则一二百元,故向笔者咨询:上述赠与财产,包括小额红包在内,能否如数追回?为解答上述咨询,笔者特意查询了一下相关案例。

二、案情简介

1)唐女与王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4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06年6月补办结婚证;

(2)虞女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虞女个人单独所有;

(3)近年来,王男和虞女之间曾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王男通过银行卡向虞女转账、消费共50万余元,通过微信转账、消费共10万余元,现金支付购买家居用品定金1500余元,现金支付房屋装修某项部分费用近1万元,合计61.5万余元。其中,大额款项仅单笔10万元,其他转账、消费均为几百元至几千元若干小额款项;

(4)2017年3月,王男以其个人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虞女名下房屋相关装修事宜;

(5)虞女曾于2016年陆续向王男转账3万元,于2019年3月、5月分两次向王男转账1200元、800元

(6)后唐女以王男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用于非日常生活领域,侵犯了唐某的财产权,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王男及虞女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王男向被告虞女赠予61.5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虞女立即返还唐女61.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三、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女同意就微信转账中有两笔1200元、800元以及被告虞女向被告王男的转账30000元予以相应扣减,且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虞女给付利息的诉求,故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王男向被告虞女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1.5万元的行为无效;二、被告虞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女归还58.3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评述

上述案例中,被告王男在与原告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虞女,其行为不仅属于无权处分,更是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存争议。本案中有争议的地方在于:被告王男与被告虞女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中款项往来金额较小的部分,被告王男是否有权单方处分而无需征求原告唐女的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虞女亦曾提出“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中款项往来金额较小的部分系王男为满足其单位经营需要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无需取得原告的同意,并不属于无权处分”的辩解意见,最终法院以被告虞女与被告王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无其他经济往来情形,而被告王男给付虞女或消费支出相关款项的用途指向主要为案涉房屋购置、装修、还贷等事项,小额款项与大宗财物之间以及若干小额款项之间符合用途同类性、目的一致性、时间紧密性等关联特征,且被告虞女直接受益为由,对被告虞女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案涉款项61.5万元均被认定为赠与。

关于上述争议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有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除小额外通常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认可。但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小额财产的独立处分权,于本案而言,鉴于被告王男转账给被告虞女款项大部分均为小额转账,被告虞女也辩称此款系交往期间必要支出和共同消费,若此辩解理由符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常理,则应依法予以采信,认定王男可以单方进行处分而无需返还;

观点二:无论较大金额财物给付还是小额转账、支出,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方只有对自己个人的财产可以赠与,对于婚姻共同财产无完全处分权,配偶方不予追认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是无效的,构成不法原因之给付。第三者应不分数额的全部返回所得的赠与之物。于本案而言,对小额款项无需每笔加以审查,凡是确定为赠与款项之列,被告虞女均应全部返还而非部分返还案涉赠与款项。

观点三:被告王男的赠与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不正当性,需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原则上大额款项应予返还,但小额款项需因案而异区别化审查,在实务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本案中诉争小额款项的共同用途均指向房屋,被告虞女应全部返还赠与金额。

笔者认可上述第三种意见,因为一刀切的认定认定配偶对所赠款项享有小额款项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例如,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期间,因“衣食住行”所需进行的吃穿用度消费即使单笔数额不大,但如果不定期不定额地日积月累,累计开支亦并非一笔小数目,此时如仍认定为小额款项在返还时予以核减,对于无过错配偶方而言,显然有失公允。

同时,考虑到大额款项的外延宽泛而不确定,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婚外同居期间日常生活所需而赠与的财物,另一方起诉主张返还的,原则上可以结合案件当事人的收入情况或辖区经济发展状况,酌定款项额度区分的标准。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小额财产不需要夫妻的共同意志,故应在扣减后全额返还,但故此原则非一成不变,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准确理解把握相关尺度和界限。如本案中,被告王男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虞女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虞女受赠的小额财产既非善意,又非有偿取得,且系列小额款项之间消费项目具备明确的指向性,相加总额亦数额不菲,因此被告王男向被告虞女赠与财产的行为依法认定全部无效,被告虞女应全额返还,如此判决,方能起到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应有的引导、预测和规范作用。


曹萌萌律师,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及硕士学习期间,曾分别在基层、中级人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