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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发布者:芮成辉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以下简称J银行)与被告南京T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J**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陈某、郭某、陈江**、智某、陈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J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辉、被告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被告陈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江**、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J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T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自2019年8月29日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T公司支付律师费;3.判令被告**公司、陈某、郭某、陈江**、智某、陈某、赵某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J银行对位于南京市溧水区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受理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4日,J银行与T铝业签订了一份《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T公司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止。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原告分别与陈某、郭某;陈江**、智某;陈某、赵某各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担保金额3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二年。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就原告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承担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同时,原告与陈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某以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最高额12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律师费等),上述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了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2019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T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为《合同》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15日,年利率4.35%,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合同另约定借款人到期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主动或被迫停止、借款人出现财务亏损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等均构成违约,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由借款负担。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2019年8月18日,原告得知被告T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公司已经停产,实际控制人已经失联,原告遂安排人员前往公司现场核实具体情况,经核实两公司均已经停产,工人正在向公司索要欠付的工资,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且被告公司已经出现利息未按约偿还情形,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起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T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9年8月18日的利息10857.67元、复利10.57元,并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南京T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律师费万元;

三、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对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房屋在最高额1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陈某、郭某、陈江**、智某、陈某、赵某、J**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南京T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南京T铝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芮成辉律师,工学学士,执业近5年,执业以来办理了涉及民、商事领域的各类诉讼,主攻合同(包括借款、买卖、租赁、承揽、运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综合、民间借贷、股权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