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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冒名登记被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后效力问题

发布者:芮成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述案件详细情况:南京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因房屋租赁租金问题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另一公司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金190余万元,执行过程中因另一公司无财产,租赁案件一分钱未执行到,在另一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清算,南京某公司委托律师对另一欠款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最终法院以无法清算终结清算程序,南京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公司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支持了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另一公司的股东向中院申请再审,再审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公司设立提供了虚假的股东资料撤销了公司的设立登记,本案历时二年多,最终中院再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案例点评:公司不再经营后,如果公司对外负债,公司因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由其是公司的小股东,虽然小股东不控制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进行清算,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清算,否则公司的股东将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芮成辉律师,工学学士,执业近5年,执业以来办理了涉及民、商事领域的各类诉讼,主攻合同(包括借款、买卖、租赁、承揽、运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综合、民间借贷、股权纠纷、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