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芮成辉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3日 6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韦某与被告孙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成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餐饮费1998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自2012年10月起,被告孙某多次在原告韦某经营的××大酒店消费,消费后均由被告孙某在菜单上签字确认,至2015年除被告孙某支付部分消费款,尚欠消费款199812元未支付,原告韦某催要不成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菜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就餐后即时支付餐费是常识,被告孙某虽得原告韦某同意以在菜单上签名方式延时支付餐饮费用,但被告孙某应在合理时间内支付其就餐费用,被告孙某长期拖欠餐费,应负纠纷的责任。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某199812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