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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解焕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王X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