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铭坤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5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终2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XX分校
本律师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XX分校(以下简称XX分校)与被上诉人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8月5日,XX分校与XX公司签订了XX分校股东团购合同,XX分校出售给XX公司的房屋并未取得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筑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且XX分校要求折价赔偿房屋款6284324.77元的诉求是建立在XX公司不能返还房屋的情形之下,属于物上请求权,其诉讼请求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及内容。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XX分校的起诉。
上诉人XX分校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XX分校初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XX公司支付购房款,经原审法院释名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后,XX分校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折价赔偿款。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要求折价赔偿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XX分校经济南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批准使用的土地上建设了教学用房和教职工宿舍。XX分校的建设行为在办理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瑕疵,但XX分校与XX公司因买卖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XX分校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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