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铭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的基本情况:2018年5月3日,胡某某向董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短期内归还,董某某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胡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0元,但胡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2018年10月16日起,董某某多次向胡某某催要借款,胡青山均未归还,故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如遇上述借款问题,要保留好证明,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收条、付款凭证。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注意保留证据。
本院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董某某提交的其与胡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胡某某向董某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董某某要求胡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某某主张的利息问题,董某某提交的相应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胡某某在借款之初约定了还款时间,董某某以其曾于2018年10月16日向胡某某主张还款为由,要求胡某某自该日起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董某某提交的其与胡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胡某某曾于2019年1月6日向董某某表示春节前尽力还款,结合双方的其他短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就还款时间达成合意,胡某某未在2019年春节前偿还借款,违反双方约定,应当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2月5日起支付董某某逾期利息。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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