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铭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胡XX与李XX双方系朋友关系。2020年5月10日,李XX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胡XX借款,当日胡XX通过微信向李XX转账10万元整,后胡XX多次要求返还无果。
律师分析: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收到法院传票,刻意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被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缺席审理并判决。积极参加诉讼,才能阐释自己的主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还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胡XX与李XX未对还款期限及付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且胡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期。据此,本院酌定李XX应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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