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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焦某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钱铭坤|时间:2022年05月20日|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被告是堂兄弟关系,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1万元并约定利息,201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约定利息。此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后双方多次以上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作为本金更换借条,双方在2018年8月29日完成对账,并将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分析:本案件最重要是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其妻子银行取款明细一份、录音一份。

案件适用法律:关于焦某某主张的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焦某某称2018年8月29日的240000元借条中有80000元为利息,但根据焦某某提供的240000元借条出具之前的借条复印件中均未约定有利息。故,本院对焦某某主张的240000元中的160000元借款本金予以支持。对80000元利息不予支持。240000元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壹分。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故,对焦某某主张的利息应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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