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铭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3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的基本情况:原、被告是堂兄弟关系,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1万元并约定利息,2013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约定利息。此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后双方多次以上次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作为本金更换借条,双方在2018年8月29日完成对账,并将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分析:本案件最重要是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银行卡交易明细一份、其妻子银行取款明细一份、录音一份。
案件适用法律:关于焦某某主张的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焦某某称2018年8月29日的240000元借条中有80000元为利息,但根据焦某某提供的240000元借条出具之前的借条复印件中均未约定有利息。故,本院对焦某某主张的240000元中的160000元借款本金予以支持。对80000元利息不予支持。240000元借条中约定利息为壹分。该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故,对焦某某主张的利息应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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