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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离婚协议能变更吗?

作者:沈婧律师团队时间:2021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6次举报


当夫妻决定离婚,且能够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共识时,往往会选择协议离婚。比起过程冗长的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程序便捷。但基于种种原因,有些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天价补偿条款,如果离婚时并未遭到欺诈或胁迫,这类条款能否撤销或变更呢?

假离婚后一方反悔,认定欺诈离婚协议得以撤销

王运和陈志萍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但由于当时并未放开二孩政策,小女儿的户口成了两人头疼的大问题:想要在居住地给女儿上户口,需要缴纳巨额的超生罚款。王运和陈志萍在讨论后决定先假离婚,等给女儿上好户口再复婚。2015年1月,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并将家中的房子、车子、店铺等财产都给了陈志萍,并约定王运每个月给陈志萍1500元抚养费。但世事难料,离婚没多久,陈志萍就和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王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下赔了夫人又折兵。孩子户口没上成,老婆却带着自己多年积累的财富成了别人的妻子。一气之下,王运将陈志萍告上了法庭,主张自己受到欺诈,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小女儿抚养问题,不符合常理。虽陈志萍辩称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但从双方父母证人证言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离婚后感情依然很好,陈志萍并非因感情破裂与王运自愿协议离婚,且陈志萍父亲还反映陈志萍与王运吵架时说出来过是为小孩报户口而假离婚。法院认为,4位证人系双方当事人父母,所反映的情况应较为客观真实可信,能够印证王运受到欺诈的主张,故对王运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支付能力酌情变更

王冬梅与李玉辉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年,李玉辉称由于工作需要“假离婚”,以后还会与王冬梅复婚。王冬梅在李玉辉的蒙骗下,与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第5条约定:“财产方面:由女方一次性给予男方人民币7万元整,男方放弃其他财产分割。”然而,王冬梅与李玉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王冬梅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凭空欠了李玉辉7万元的债。离婚后,李玉辉拒绝复婚,王冬梅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条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冬梅与李玉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置有日常生活用具外,并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原告王冬梅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李玉辉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原告对其应占的份额进行补偿的情形。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5条的约定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了民法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依照原《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但鉴于被告离婚后需重新安家,生活上有一定困难,原告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被告适当帮助,故依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之规定,对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5条酌情予以变更,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能力,所付金额由7万元变更为1万元。

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李同与张秀是一对夫妻,婚后由于价值观念不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06年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张秀欺骗李同说双方暂时冷静冷静,离婚一段时间,过完年再复婚。李同信以为真,双方于1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未对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只对房产和部分现金做了分配。离婚不久,张秀私自将李同名下的素食店变更至她名下。李同发现后十分气愤,但张秀又欺骗他说过完年一定复婚,既然是夫妻,何必在意在谁名下呢?这次李同又相信了,双方决定再签订一份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张秀只拿了协议书第二页让李同签字,李同签字后发现其名下4家店的营业权都归张秀所有。当李同问及为何不平均分割时,张秀告诉他,“平均分怕男方母亲参与进来,以后复婚时麻烦。”李同一心想复婚,所以未提及相应补偿问题。

直到2007年8月,李同才恍然大悟,张秀根本不想复婚,自己被骗了!急急忙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审支持了李同撤销协议的请求,前妻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李同不服该判决,提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2006年11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前后对财产及婚生子的归属做过多次约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均是基于女方向男方表示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的情形下签订的,也正是基于女方复婚承诺,男方放弃了大部分财产,而女方在离婚后长达一年时间,迟迟未兑现其承诺,男方在复婚无望情况下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女方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及重新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女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双方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离婚补偿被认定为经济帮助,失去给付能力后可以不再给付

许立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在一次聚会中认识了丘婷,双方一见钟情,认识3个月就登记结婚了。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双方对彼此的了解不深,婚后矛盾频频爆发。双方于次年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为:男方自愿支付给女方人民币307000元,每6个月男方向女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直至付完为止,如男方违约,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离婚半年后,许立突然患病住院,经诊断为浓毒血症、社区获得性肺炎以及慢性乙型肝炎,曾经财力还算雄厚的他一夕被疾病压倒。重病之下,许立无法再履行每半年3万元的离婚补偿金。许立提出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愿,请求撤销,且自己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向丘婷支付剩余款项。丘婷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既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应该如约履行。经协商无效后,许立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并无婚生子女需要抚养,也没有共同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双方婚后亦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综观本案事实、证据,许立自愿支付给丘婷的307000元应视为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所提供的经济帮助。现许立因身患多种严重疾病,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其自身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无力再履行帮扶承诺,并已经举证证明。许立提出要求终止或解除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答疑

1.离婚协议是否一经双方签字就生效?

离婚协议与一般的合同不同,离婚协议的内容除了分割财产,还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的终结、子女抚养等特殊的人身关系。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签字即生效,只有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才能生效。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2.假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反悔吗?

现实中,存在大量为了躲避债务、规避政策风险而假离婚的情况。夫妻双方往往协商一致,将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约定为一方所有,并约定以后再复婚。离婚后,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案例很多,分得较少财产的一方往往主张离婚协议无效。但就法律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假离婚”的情况,一旦双方于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生效。

3.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后,男女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提出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处分条款,法院需要审查的是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实践中这很难证明。

4.对于显失公平但却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能否主张变更或撤销呢?

《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一般认为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该规定不适用于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仅有部分法院在裁判时适用该规定。因此,一方仅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

 


【执业领域】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纠纷、谈判调解、婚前/婚内协议、股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等【个人简介】沈婧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