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心琳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外面的天色已经渐渐暗了下来。深秋的风冷飕飕的,她裹紧了风衣,从法院空旷的台阶上走下来。判决完全支持了她的请求,她本应是高兴的,但为什么感觉空落落的?她与丈夫青梅竹马,离婚又复合,复合后丈夫却突然离世,这些年的复杂经历一幕幕回到她眼前。。。。。。
邂逅两小无猜的缘分
1996年夏天,汪心琳从厦门大学中文系毕业,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报社做记者。她白天采访晚上写稿,社会、民生、娱乐,都有涉猎,虽然是个新人,但文风老练,写出来的稿子一点不比带她的前辈逊色。每个月,她的发稿量都名列前茅。她的努力,部门主管看在眼里,报社领导也有所耳闻。所以,当报社决定新增一个人物专访栏目时,领导第一个就想到了汪心琳。
“厦门政商界名人不少,你看,这是我们第一期的采访候选人,你挑一个做吧!我们要争取把第一期做好,一炮而红,打响品牌啊!”布置任务时,领导如是说。
汪心琳看着眼前的几十个名字,商界大腕、体育明星、政坛大佬、文化名人,甚至还有自己在厦大中文系的教授。忽然,她扫到了排在倒数几位的一个名字-张立。张立?是我认识的张立吗?她脑海里放电影一般迅速浮现了几个画面,小时候的邻居哥哥,纯白的T恤,栀子花的味道,张立哥哥在巷子里教她骑脚踏车,和欺负她的男同学打架···.···直到有一天,哥哥说他们全家要搬到英国了,可能再也不会回来了。那天,张立哥哥还送给她一架他自己打磨出来的木质小飞机。她记得张立哥哥从小就喜欢蓝天,说长大了要做飞行员,带她一起去看蓝天,一起去飞翔。。。。。。。
汪心琳打断了自己的浮想联翩。张立去英国之后写过两封信,就再也没有了音讯。慢慢地,心琳有了升学压力,交上了新朋友,也就淡忘了童年时的邻家哥哥。如今,她看到自己书架上几座新闻奖杯旁边放着的那架小飞机,还是决定联系一下名单上的这个张立,她拨通了电话。
拨通之后,那边没有出声,心琳用职业而干练的声音自报了家门,然后沟通:“您是堂前燕私人飞机公司的张立,张总吗?”“汪心琳?铃铛?是你吗?”电话里的声音,电流一般击中了心琳的心,她竟然听到了除爸爸妈妈外几乎没有人叫过的乳名,脸颊瞬间一片绯红。真的是张立哥哥!
再续儿时旧梦
后来的采访中,心琳才得知,张立当初去英国也是迫于父母之命。父母希望他好好深造,而他虽然以全A的成绩考上了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最后却放弃了读硕士的机会,跑去实现自己的“蓝天梦”,父母对此很不理解。张立说,英国皇家空军征召时,他因为视力原因没能通过筛选,却在一个航空展览上,被一个专营私人飞机的公司老板看中,作为人才引进。在这家公司,他做得非常出色,于是,几年前被派回到中国开拓市场。回到厦门的张立干劲儿十足,在英国母公司的支持下,相继在上海、广州开设了分公司,短短几年就为公司创造了数亿元的销售利润,也为自己积累下了丰厚的资产。
功成名就的张立在心琳眼里,还像儿时弄堂里的张立哥哥一样,眉清目秀,幽默风趣。那次以采访为名的见面后,张立经常约心琳吃饭、看电影,很快,两个青梅竹马的人就坠入爱河。落日余晖中的环岛木栈道,月色温柔的曾厝垵海边,芙蓉湖畔的草地,鼓浪屿的码头······到处都留下了这对久别重逢的恋人的身影。
千禧年跨年之夜,张立带着钻戒向心琳求婚了。漫天烟花的映衬下,心琳感动地答应了,她愿意嫁给那个陪伴了她整个童年的男孩;愿意嫁给这个积极上进、充满斗志和活力的男生;愿意嫁给这个心底里还把她视为小妹妹来呵护的男人。这一夜,汪心琳是幸福的,她把自己一生的幸福托付给了身边的张立哥哥,她所有的幻想、憧憬和向往,都和张立哥哥绑在了一起。她无数遍地想着,她大概是全世界最幸福的女人。
两年后,心琳为张立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张栩栩,她希望女儿能拥有一对梦想的羽翅,自由地翱翔。
幸福的日子过起来总是很快。婚后,心琳没有放弃报社记者的工作,而张立,出于自己的爱好,又借着在私人飞机公司工作的关系,经常参加一些极限活动,高空跳伞、滑翔翼,怎么刺激怎么来。起初,心琳觉得这是丈夫的爱好,并没有干涉,可是随着张立受伤的情况逐渐增多,心琳的担心加重了。她多次阻拦张立参加跳伞等极限运动,为此还发生过几次争执。
张立平时脾气很好,但是遇到和自己梦想有关的事情,从来不肯让步,就像当初在英国违拗父母的意志,没有继续上学而跑去卖飞机。所以在跳伞这件事上,心琳的阻拦对他起不到任何作用。心琳慢慢觉得,她在丈夫心里的分量,还没有跳伞重要,越想越灰心。
打破幸福的梦境
在长达一个月的冷战后,2008年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唯一一套房产(即婚房)归汪心琳所有,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
离婚之后,房产依然登记在两人名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心琳还是默默关心着张立的生活,张立也觉得对心琳和孩子多有亏欠。女儿10岁生日的时候,张立带着心琳母女一起到北欧旅游看极光。这次旅游期间,张立和心琳意识到两人的感情还在,离婚实在是一时冲动。于是,2010年3月,张立搬回当初的爱巢,与汪心琳同居,生活及经济完全融合,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重新开始。2013年1月1日,他们补办了结婚登记。
然而,幸福没有太久,2014年冬天,张立在尼泊尔的一次机降跳伞中失控身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个噩耗传到英国,张立的父母连夜飞回厦门。他们一直就不是很喜欢心琳,儿子的离世更让他们把怨恨加到了儿媳身上,认为儿媳没有尽到照顾儿子的责任。
处理过后事之后,心琳收到了张立父母的传票-张立的父母张成民、宋梦真主张分割儿子张立的遗产。法院审理后查明,由于张立并未留下遗嘱,张成民、宋梦真、汪心琳、张栩栩4人成为张立的法定继承人。有争议的是遗产的范围:张立名下共有房屋3处,其中一处系离婚时协议归汪心琳的婚房,另两处系张立于2008年至2013年之间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因两人离婚后复婚,因此哪些财产属于张立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就直接影响遗产范围的认定。
张立父母认为,包括婚房在内的3套房产皆系张立遗产。尽管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房归汪心琳个人所有,但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两人就复婚了,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系张立遗产。另两套房产系二人复婚前张立个人购买的,属于张立的婚前财产。
汪心琳则认为,婚房在离婚时已约定归她所有,是否进行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房产为其个人所有的属性,尽管后来二人复婚,但该套婚房已属于她的婚前财产。另两套房产购于同居期间,因后来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姻效力应从同居时起算,因此另两套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鉴于之前的同居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其间所得的财产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立与汪心琳同居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从同居时起算。因此,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张立购买的房产属于汪心琳与张立的共同财产。法院还认定婚房系汪心琳的个人财产,另两套房产中的一半份额系张立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答疑
1.协议离婚后未进行变更登记,婚房归汪心琳的约定还有效吗?
约定有效,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根据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后应依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变更登记,若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
2.离婚后复婚,之前的离婚协议依然有效吗?
离婚协议依然有效。离婚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因双方再婚而失效。当然,如果双方再婚后对财产有其他约定的,应尊重在后协议的约定。
3.离婚后同居再复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本案可参照上述规定。因此,张、汪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可溯及双方同居之时,故2010年3月至2013年之前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张立的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