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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孩子都不是亲生,遭遇欺诈性抚养该如何维权?

作者:沈婧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婚姻家事浏览:1666次举报


老婆怀孕了,孩子却不是我的?

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孩子

居然跟我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这些流传于网络上的段子真的存在吗?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法律故事:三个孩子都非亲生

陈先生与妻子结婚16年,婚后陈先生在外打工赚钱养家,妻子在家抚养小孩,夫妻多以微信视频的方式联络感情。

近期,陈先生发现妻子有婚内出轨的情况,更让陈先生震惊的是,婚后抚养的三个孩子也都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知道真相的陈先生将此事曝光于网络,结果竟被妻子和第三者使用自制炮竹报复,爆炸还引起陈先生父亲的心脏病复发。现陈先生已对爆炸引起父亲心脏病的事报警处理,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那么在陈先生和妻子的离婚中,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陈先生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已有案例,陈先生的妻子隐瞒三个孩子与陈先生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陈先生一直将三个孩子当做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的情形属于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妻子(欺诈方)对丈夫(受欺诈方)隐瞒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实,使丈夫在被蒙骗中将妻子与他人所生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


欺诈性抚养:涉及这几个法律规定


1.欺诈性抚养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面故事中,陈先生的妻子长期出轨第三者,且与第三者生育三个孩子,即便不构成重婚或同居,依据法律实践也是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严重过错。


2.欺诈性抚养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事中的陈先生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3.欺诈性抚养,过错方应承担哪些民事赔偿责任?

在上述故事里,陈先生妻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还让陈先生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陈先生可以要求其妻子返还这么多年支付的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欺诈性抚养,法院都怎么判?


现实中类似的判例不少,我们为你整理了几个类案,可以参考学习。


案例1

邵某1、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2)辽0283民初162号)

基本案情:邵某1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邵某2。2007年2月9日,邵某1与张某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经庄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一女邵某2由邵某1抚养,抚养费由邵某1个人承担。2021年4月26日,经过判决确定了邵某1与邵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故邵某1起诉要求张某返还07年至14年期间邵某2的抚养费、支付邵某1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判决观点:本院认为,在邵某1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生育一女邵某2,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既侵害了邵某1财产利益,亦使邵某1精神受到损害。现邵某1要求张某返还因抚养邵某2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一方发现对方有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仍然可以向法院主张欺诈一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2

贾某1、孙某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案号:(2021)苏0404民初3419号)

基本案情:贾某1与孙某原系夫妻,2014年9月13日孙某生下一子,名为贾某3,2020年5月28日贾某1与孙某在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贾某1发现贾某3并非贾某1亲生,并从孙某处得知贾某3系孙某与罗某所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罗某连带返还贾某1抚养贾某3所支付的抚养费;要求孙某及罗某连带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要求孙某及罗某连带返还生育贾某3产生的医疗费及超生罚款。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公民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孙某作为妻子,在与贾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贾某3,使贾某1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孙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并且也让贾某1受到了经济和精神损失,贾某1为贾某3支付的抚养费,被告孙某应予以返还。除了返还抚养费外,因孙某的行为侵害了贾某1作为丈夫的人格权、名誉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生育贾某3产生的医疗费及超生罚款是因孙某的不忠行为而让贾某1承担了本不需由其承担的家庭支出,孙某应返还贾某1经济损失。关于贾某1主张罗某连带承担前述返还及赔偿款,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罗某系贾某3的生物学父亲,因此,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根据案例2,除了可以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外,因生育不属于自己亲生子女而产生的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医疗费及超生罚款也同样可以主张返还。但是否可以让非亲生子女的生父连带返还责任,则需要证据证明所谓的“生父”与非亲生子女的血缘关系。


案例3

陈某与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例

(案号:(2019)京0112民初28110号)

基本案情:陈某与刘某于2001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某2由陈某抚养,陈某3由刘某抚养,双方不付给子女抚养费,双方有教育、探望的权利。离婚后刘某与吕某结婚,后来陈某发现刘某与陈某3有两个身份证,在警察的协助调查下发现陈某2、陈某3生物学父亲并非陈某而是吕某,因此陈某起诉刘某、吕某返还陈某2、陈某3的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支持了陈某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具体金额按实际居住地的经济消费水平及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侵害持续的时间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律师分析:法院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的确定,一般会考虑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过错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结  语

欺诈性抚养在近年来成为易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夫妻间长久的信任因此在一瞬间崩塌,但愿这个世界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欺骗。



【执业领域】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纠纷、谈判调解、婚前/婚内协议、股权纠纷、继承纠纷、赠与纠纷等【个人简介】沈婧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