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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典当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侯志伟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9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伟,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典当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典当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担保服务费和违约金。虽然合同约定了担保服务费的金额为163800元,但合同载明的担保服务费的比例达到上诉人实际获得贷款额度42万元的近40%。一审法院在未对合同约定的担保服务费标准、违约金标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情况下,径直依照合同约定来作为认定上诉人应承担担保服务费的标准,实为不妥。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满足“五日三投”的条件,程序存在瑕疵。综上,本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需针对本案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标准、违约金标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进而作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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