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原告/宋xx/与被告/马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xx/给付原告挖掘机租金费5,600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宋xx/有挖掘机一辆。被告/马xx/在程庄镇因风力发电穿线坑,需要原告驾驶挖掘机进行回填土方,双方约定160元/时。经结算,原告一共给被告干活35个小时,被告均在挖掘机台班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工作时间及金额。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挖掘机租赁费,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马xx/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工时单、签证单、通话录音及证人程德忠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宋xx/按照/马xx/的要求完成回填土方、拉线等工作以及被告/马xx/欠付原告/宋xx/劳务费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马xx/经合法传唤,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8至9月份,原告/宋xx/通过他人介绍,驾驶其自有挖掘机在被告/马xx/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回填土方、拉线等,双方约定按小时计价,每小时160元。被告在工时单及签证单上签字,原告共施工35小时。在施工完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费用。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宋xx/驾驶其自有挖掘机在/马xx/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并非将挖掘机交付/马xx/使用、收益,故双方并非租赁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报酬计算,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按小时计价,每小时160元,并提供了被告签字确认的挖机工作台班签证单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5,600元(35小时×160元/时)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xx/报酬5,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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