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1日 9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动报酬7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秋天,原告秦某某到被告张某某所承包的工地务工,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按月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7700元的工资欠条,但至今未给付。
张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秦某某提交的工资欠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能够证明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秦某某工资77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秦某某受雇于被告张某某在其所承包的工地务工。2016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77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欠原告秦某某工资款7700元至今未支付,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7700元,合法有据,被告应予支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某某工资款7700元。
律师小建议:工地上班无劳动合同比较常见,为避免工资无法及时支付引起的纠纷,建议写好工资欠条等方便追索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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