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2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不服金额9850.4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陈XX提供的单方评估报告,申请法院委托重新评估。经法院委托,商丘XX公司出具68128元的损失结论。后一审法院组织质证时,被上诉人认为该评估报告漏定相应项目要求再次评估,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再次委托进行评估程序不合法,法院委托的二次评估结论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2、鉴于法院委托的二次评估程序不合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故被上诉人/陈XX支出的评估费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比例1400元缺乏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陈XX辩称,原审法院第一次委托的商丘XX公司在未完全审查车辆损失的情况下,仅评估6万余元,对车辆损失部件未完全评估是错误的。/陈XX对此不服,申请重新评估,原审法院准许其重新评估申请是正确的,程序合法。原审法院第二次委托XX公司再次评估,/陈XX提供了车损的照片,且XX公司所作的评估结论是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双方也对评估报告进行了质证。原审法院依据XX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认定事实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X/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同/陈XX代理人意见。
/陈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65786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1日10时15分许,李X驾驶/李X/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民权县江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庄周大道XX时,与/陈XX驾驶的赣J×××××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豫N×××××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沿庄周大道由西向东候正启驾驶的豫N×××××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候正启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负次要责任,候正启无责任。豫N×××××号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赣J×××××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80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陈XX与/李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李X/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XX的车辆损失80200元应由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确定XX公司赔付比例为70%,赔偿金额为:(80200-2000)×70%=54740元,关于评估费的问题:第一次评估系/陈XX个人单方委托且未作为定案依据,其费用5046元应自行承担,第二次评估系XX公司司对第一次评估提出异议后法院委托,因严重漏项也没有作为立案依据,其费用2000元应由XX公司自行承担,第三次评估系/陈XX提出异议后法院委托,但结论客观公正,作为定案证据,且是为了查明车辆损失程度,该费用2000元应由XX公司承担70%即1400元,/陈XX承担30%即600元;关于交通费/陈XX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XX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车辆损失费56740元;二、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李X/承担,评估费2000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1400元,/陈XX承担6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XX对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不服,以“该结论系只凭外观鉴定无事实依据,其鉴定价格严重偏低,与事实存在重大误差,况且鉴定时我未达到鉴定现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结合XX公司出具的补充评估说明,能够证明XX公司在本次评估过程中确实存在漏项,被上诉人/陈XX提出的重新评估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法定情形,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陈XX的重新评估申请依据充分。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评估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商泰评报字[2018]第01-07-01号报告系商丘XX公司在接受法院委托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以此报告作为裁判依据依据充分,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次评估费70%的比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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