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5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K县人民检察院。
K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酒后在K县陈某乡尹北村***KTV,无故殴打朱某凯、张某、吴某光,造成朱某凯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逞强耍横,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六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年
1987分 (优于84.77%的律师)
一天内
18篇 (优于94.1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