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枫律师
商丘律师,商丘民权县律师,民权县专业律师
1589694694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KTV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刑事案例

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5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K县人民检察院。

K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酒后在K县陈某乡尹北村***KTV,无故殴打朱某凯、张某、吴某光,造成朱某凯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逞强耍横,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蒋某某、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陈某甲、蒋某某、蒋某某、郑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六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枫律师 已认证
  • 15896946946
  • 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1987分 (优于84.7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8篇 (优于94.16%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枫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5521 昨日访问量:3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