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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盗窃两包花生引发冲突案例

发布者:王枫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与被告晁**、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晁**在万众购物广场偷了两包花生,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将原告头部砸伤。被告晁**在派出所称其有精神分裂症,其父亲晁为其法定监护人。原告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晁**、晁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能够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系询问笔录与××评审申请表,不能证明被告患有××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晁**F县××××西段万众购物广场偷了两包花生,被超市工作人员抓住,后与超市工作人员杨**发生厮打,造成杨**头面部受伤住院。打架发生后,杨**F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4427.81元。
另查明,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30.74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均有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427.81元、误工费13830.74元/年÷365天×10天=378.92元、护理费13830.74元/年÷365天×10天=37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0天=500元、营养费20元×10天=2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损失共计6085.65元,由被告晁**承担70%,即4260元(取整)。原告要求被告晁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被告晁有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260元;
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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