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顾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1年,汉族,原中国XX,住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X,江苏XX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刑二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顾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XX以帮客户“过桥”为由,通过自己和请他人口口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于王XX、徐X、易X等人吸收存款,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共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刘XX于2019年11月20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XX以帮客户“过桥”为由,通过自己和请他人口口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于王XX、徐X、易X等人吸收存款,并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共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85.4万元,目前归还275.6万元。具体借款明细如下(以下币种均人民币):
被告人刘XX向王XX吸收存款3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本息0.8万元;向陈XX吸收存款48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万元;向刘X甲吸收存款42万元,目前已经归还2万元;向徐X吸收存款3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5万元;向沈X吸收存款6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3万元;向余士兵吸收存款30万元,目前归还30万元;向陈XX吸收存款1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4.5万元;向王X乙吸收存款4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5.3万元;向程X吸收存款28万元,目前已经归还5万元;向易X吸收存款31.4万元,目前已经归还0.88万元;向刘X乙吸收存款2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25万元;向张X吸收存款5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0万元;向黄X甲吸收存款54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0万元;向蔡X吸收存款5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0万元;向黄X乙吸收存款3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5万元;向陈XX吸收存款3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21.2万元;向王X丙吸收存款5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5.8万元;向秦X吸收存款8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67万元;向刘X丙吸收存款2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3万元;向魏X吸收存款4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8.7万元;向李X甲吸收存款55万元,目前已经归还21.6万元;向吕X吸收存款7万元,目前已经归还2.52万元;向李X乙吸收存款10万元,目前已经归还1.8万元。
被告人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XX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并有证人王XX、陈XX、刘X甲、徐X、管X、沈X、余X、陈XX、王X乙、程X、易X、刘X乙、张X、黄X甲、蔡X、黄X乙、陈XX、王X丙、秦X、刘X丙、魏X、李X甲、赵X、吕X、李X乙的证言及其借条,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归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XX退赔人民币六百零九万八千元,发还给王XX等二十一名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