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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顾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X,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被告:杜X,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殷XX,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X与被告杜X、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殷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X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8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殷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X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吴X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殷XX自愿提供担保。被告杜X、殷XX按时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此后没有再支付过利息。原告吴X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杜X、殷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被告杜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X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向原告吴X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殷XX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本人杜X今借到吴X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利率为每月2%;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每月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借款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注:本据连带责任还款担保人保证时间为直至借款人还清本息止。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连带责任还款担保人追索本据的本金和利息及本据引发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杜X,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殷XX,身份证号码。”借款后,被告殷XX于2017年12月还款3000元,于2019年1月底还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吴X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杜X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吴X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吴X与被告杜X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被告杜X未按期归还,应付全部责任。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殷XX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吴X自述被告殷XX于2019年1月底时曾还款10000元,而截止当时被告杜X及殷XX应承担的利息为7800元,故另外2200元还款应当视为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依法享有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杜X、殷XX不答辩和不到庭应诉,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视为其对原告吴X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借款人民币278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借款利息,从2019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殷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顾峰律师,法律硕士,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担任县政府等多个政府部门、当地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顾峰律师办理过大量具有重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