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初到一个公司的时候,一般公司都会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会约定有关试用期的一些情况,有的人在试用期还没结束的时候就会被通知试用期没过,然后就不用来了,很多求职者对此都比较迷惑,试用期间真的就可以随便开除员工么,其实,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开除员工是要提供相关不称职的证明的,不是随便就能开除员工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也是要支付试用期的员工相应的赔偿的,否则试用期的员工也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述的。
2、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和试用期的时间长短是有直接关系的,一般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不能超过1个月的,如果合同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是不能超过3个月的,长期合同试用期最长也就只有6个月,同时对于同一个员工只能设立一次试用期,有试用期就说明劳动合同有效,如果只想约定试用期而没对合同有其他的描述,这样是不符合相关法律的,那么试用期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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