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136913766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20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高庆团队 已认证
  • 13691376652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8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54分 (优于9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59篇 (优于89.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庆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1147 昨日访问量:5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