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团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案件研究会主任
1369137665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来了!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21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7次举报


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执法指南》)。《执法指南》提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着力解决危害性大、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等九种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医疗美容广告相关概念。

《指南》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美容服务信息”相关概念,重点强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须适用医疗广告监管有关规定。提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医疗美容广告和医疗美容服务信息。

二是明确医疗美容广告监管重点。

《指南》将“制造‘容貌焦虑’”“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等九种情形列为打击重点。

三是强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

《指南》规定,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或未经过备案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以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者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须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是加强广告代言监管。

《指南》对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中使用医学专业人士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情形,明确了执法认定标准。

五是加强行刑衔接。

《指南》要求对广告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六是强调平台经营者责任。

《指南》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过程中,要督促、指导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依法履行平台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以落实《指南》为契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乱象,加大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医疗美容虚假违法广告,有力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


高庆团队 已认证
  • 13691376652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3次 (优于83.8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1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154分 (优于9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59篇 (优于89.9%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庆团队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0808 昨日访问量:5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