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1、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2、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这是因为,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执行医疗机构工作的职务行为,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因此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医疗机构就须承担其医务人员的替代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自己没有选人不当或者已经尽到监督职责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