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医疗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涉及到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调整,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成为较为明显的困难。《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处理医疗侵权提供了依据,并指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建立了不同以往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剖析医疗侵权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域外比较,找出当前我国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亮点与不足,既可以整理出独特的研究视角,也提供了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方面通过理论层面的构建,将医疗侵权置于现代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二是通过比较研究,探究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诸多问题。基于此,文章的研究脉络就此凸显,全文的论述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就我国医疗侵害的分类及一般医疗侵权举证责任责任分配发展概况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对比考察,从中总结了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先进特点,提出可以借鉴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