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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作者:高庆团队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1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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