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 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 (1~4) 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 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 7日(检查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