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调解,首先要注意如何介入调解,考虑患方是否接受你的调解,患方对你有信任才会真心接受你的调解意见,然后,你才有机会运用不同的方法说服对方,使纠纷得到解决,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持调解的组织要特殊
因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表现有对医方严重的不理解和对抗情绪,如果是患方主动要求帮忙调解的,证明患方相信你会给予支持,你进入调解就有主动权,否则就不然了。若由医方申请律师组织调解,患方也许会认为律师是收费的,律师收医方的钱肯定会为医方护短让患方吃亏。从实践工作中证明,医疗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能代表政府行为的政法办或政府的调解机构参与调解最适宜。
人民相信政府,患方相信政府不会偏护医方,从某个角度来讲,医院是国家或集体的,在医疗行为中医方是强者,患者是弱者。政府的行为是为民办事、力求社会稳定,即使没有想从医方多赔偿或补偿给患方,至少不会为医方护短而让患方吃亏的。所以,患方乐意接受能代表政府行为的组织介入调解,这样,患方的提防心理消除了,将医疗纠纷转变为民事纠纷,解决纠纷就容易多了。
2、及时介入调解,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患者对医方不按常规及时观察患者、护理不当、患者的病情报告不予理睬或治疗反而增加病人痛苦等医疗过失,大多会予以体谅和忍让,最多是发脾气指责而已。真正发生医疗纠纷的大多是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等重大事件。医疗纠纷发生时或预测会发生纠纷的,医方应及时釆取有效的应付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邀请调解机构及时介入。
若患者突然死亡,家属悲痛、愤怒的情绪过激可想而知,医方推诿或回避不但得不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反而会使死者家属误认为医方有直接责任,如能及时介入调解,患方的愤怒情绪能得以宣泄,家属的悲痛有诉说的机会或能得到慰藉,认为会给死者有个明确的交代。这样,就能及时有效地使患方的情绪得到控制和缓和,不会引起因医方惊慌失措,无力应付而导致家属围攻医院,阻碍医务人员的正常上班等“医闹”事件的发生。
及时介入调解,不但制止纠纷的恶化,也使调解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即使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对损害因果的认识不同或赔偿数额的差距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容易引导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从医疗纠纷的角度来讲,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也是调解纠纷的一种方式。
3、假设举例与说服相结合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等意外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同一个患者,如果在不同的医院或者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使用不同的治疗方案,或服用效果相似的不同药物,其结果是不是一样,往往医生自己也迷惑。因为治疗行为是一个侵袭行为,医学的发展是实践经验逐步积累的过程。就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上分析,经常会发生同一个医疗事故,经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机构鉴定,而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所以法律允许重复鉴定。除有明显的医疗过失外,医生一般都会有理有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完全是患者的突发病变或无法预料所发生的,医方没有责任;而患方始终认为是医生过失造成的。调解在分组谈论时,能给各方假设或举例可能对各方强硬的态度会有所缓和。
例如对医方说:我相信你说的有道理,如果患者在另一个医院或医疗设备条件比较好的医院,采用不同的手术过程、使用不同的药物,结果能一样吗?当然我能理解你们医院的医疗条件比上一级医院会差一些,不过患者的确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家属的悲痛和愤怒也是正常的,只要对方不闹事,医院能给一些补偿安慰,也许能互相理解吧!对患者可以举例脑溢血、血栓病、急性心猝死亡等例子,说明人的生命本来就是脆弱的,何况你有重病才去治疗呢;医生本身是救人的,医生也是想把病人治好救活的,现在出事了你们悲痛,医生也是有压力的,应该互相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