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有两种问题:
(一)病人享有平等医疗权问题。
医患之间平等关系既是传统医德的重要核心内容之一,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医德特征的体现。医患之间应该是做到彼此尊重,平等待人。到医院看病,病人应有相应的权利,但现在很多人认为自己是病人,只能对医生的话言听计从,不能说“不”,而有些医务人员把病人看病视为施恩于患者,企求感恩报德,听不得患者半点意见;有的认为医生对患者有绝对权威,“你求医,我诊病”,一切都得听我的;有的在诊治过程中往往凌驾于患者之上,对患者合理要求置之不理;有的为了自己的研究课题,爱病不爱人,只关心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病例,只想从患者身上收集自己需要的资料,较少考虑患者的家庭和经济负担,使得患者权利受到了损害后忍气吞声,由此会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和纠纷。所以,病人与医务人员之间应双方目标一致,共同参与治疗过程。积极与疾患作斗争就必须是共同参与,团结合作,创造友爱和谐的环境氛围,做到医者爱患者,痛患者之所痛,急患者之所急。
(二)病人享有知情同意权问题。
在医生侵犯病人的众多行为当中,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利用病人所处不利地位。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往往遇到大检查问题。对病人实施大检查,加重病人的负担,增加自己的利益,这种侵权相当隐蔽,患者常常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在医患之间,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服务,于是有个别医生利用这一点,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大检查,开不必要的大处方或药物大包围。
患者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1、生命权
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
2、身体权
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就是请求医生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身心是每一医务工作者的责任。
4、平等的基本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5、知情权;
6、决定权;
7、保护隐私权;
8、患者的求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