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九:气管镜检查致病情加重死亡案
高庆律师团队(高庆 律师)
案件简介
2012年6月,石某因咳嗽、咳痰、气逼等身体不适在家属陪同下到A医院处就诊治疗。入院诊断:肺部感染急性加重期、心功能3级,右下肺块状影待查:右下肺癌、矽肺?入院当天,石某家属告知A医院要求进行保守治疗,未经家属同意,不得进行任何风险性、有创性检查治疗。
入院后,A医院给予石某抗感染、平喘化痰等治疗,症状好转。后A医院向石某提出行电子支气管镜检查以确诊右下肺块状影的治疗方案。该方案为有创性诊断和治疗,A医院向石某履行了告知手续,但未将有关替代医疗方案告知石某及其陪护家属。2012年7月3日,A医院对石某行上述检查,检查后石某随即出现唇绀、胸闷、气逼加重,A医院立即给予石某吸氧、加强抗感染等救治,并予全天监护。2012年7月,A医院向石某家属下达了危通知书,2012年8月石某死亡。
裁判结果
一、死亡赔偿金121545元;
二、丧葬费21790.98元;
三、护理费6430.93元;
四、护理人员住宿费5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六、营养费1100元;
七、交通费330元;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九、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
十、鉴定费及交通费6761元;
十一、律师费3300元;
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318.91元。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为未经患者及近亲属同意而实施特殊检查后引发医疗损害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医院的过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违反诊疗规范应用支气管镜进行检查。
支气管镜检查是一项内窥镜技术,临床应用范围广,其适应症有:原因不明的咯血或痰中带血、原因不明的咳嗽、临床表现或X线检查疑为肺癌者等。禁忌症包括:严重心肺功能障碍、严重心律失常等。
该例患者心功能3级,属于支气管镜检查的禁忌症,冒险操作进行检查,违反了诊疗规范。
二、未认真履行的告知义务
家属及患者在入院之初即告知被告,进行保守治疗,未经同意,不得进行任何风险性、有创性检查治疗。被告在未经明确告知风险,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行特殊检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和同意权。故A医院在医疗方案的告知手续上存在不足和过错。
特别注意: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争议!
但,从患者行气管镜检查之前的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来判断,患者的一般状态尚可。在行支气管镜检查之后,立即进入了监护状态,也于检查后次日下达了危通知书。在诊治时间上、病情发展上与A医院给其做该项检查之间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故认为A医院的上述过错行为与石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65%。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医院对石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方案选择不当和替代医疗方案未告知过错,上述过错与石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庆 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