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八:抗生素滥用致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案
高庆律师团队(高庆律师)
案件简介
2013年1月,原告到A医院急诊处就诊,诊断:1.发热查因:急性咽炎;2.支气管炎?给予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0.3g×4支静滴,及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分散片75mg×l盒(150mg口服 qd)。效果不佳。
3天后,原告至A医院住院治疗。主诉:发热、咳嗽、咽痛约3天,伴出疹、眼痛、畏光1天半。入院后予对症支持治疗,皮肤科会诊,考虑为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予甲泼尼龙共200㎎,丙种球蛋白10g,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转院至B医院治疗,过敏原测试提示克林霉素分散片(+),考虑有克林霉素过敏的可能性。2015年6月至眼科医院门诊检查,诊断:角膜新生血管、视力受损。
判决结果
一、A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16365元;
二、A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120元;
三、A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4680元;
四、A医院赔偿原告营养费5000元;
五、A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480元;
六、A医院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15903.2元;
七、A医院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63171.55元;
八、A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律师评析
本期案例为滥用抗生素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结果之严重,社会危害性之大,发人深省。但目前医疗系统中,尤其是在基层医疗机构中,抗生素的滥用带有普遍性,其原因有多种,比如: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尚待提高,无相关的设备进行针对性检测,监管不严等。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社区获得性感染,大多由鼻病毒、冠状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等病毒所致,病程有自限性,不需使用抗菌药物,予以对症治疗即可痊愈。
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存在如下过错:
1.无应用抗生素指征情况下,抗生素滥用、超量应用。
根据《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注意事项》显示,克林霉素的应用指征为:一、适应症适用于革兰阳性菌引起的呼吸道……等感染;三、用法用量成人革兰阳性需氧菌感染,1日600㎎-1200㎎,分为2-4次肌注或静滴;
本案例中,医疗机构一次给予患者1200mg静滴,并给予150mg口服。首先,急性咽炎和支气管炎等病毒性疾病,不符合使用抗生素的指征,此时应用抗生素为滥用。其次,不符合关于分为2-4次静脉滴注的要求。另外,滴速宜缓慢,不符合一小时内滴注的药量不宜超过1200㎎。本例中,应用达到了1350mg,为超量使用。
2.未认真履行的告知义务。
如克林霉素的毒副作用中:(三)过敏反应:少数病人可出现药物性皮疹,偶见剥脱性皮炎;该医疗机构在应用的过程中,关于该药品应用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告知不到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总结
A医院用药导致原告过敏亦是罕见情况。大多数药物都有引起药疹的可能性,除非只使用了一种药物,否则其他被认定的致病药物都具有可能性,说明原告的损害后果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与A医院过错不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据此,判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
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庆 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