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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秦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方文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3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X,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X。

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秦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秦XX对判决的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秦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宋XX所转款项均是转让秦XX的微信账号,通过秦XX及黄XX提供的微信转账流水可以看出宋XX将相关款项转给秦XX的微信账号后又马上转给了秦XX另一账号,相关的借款明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转让款项被接收到微信零钱后存在大量的提现情况,故相应提现资金必然流入秦XX的银行账户,且秦XX作为该微信的管理人对于该资金的实际收取及具体使用均应当能够知晓,认定其不知悉相关情况并不符合实际及常理,且对于提现资金去向也未进行说明,故秦XX实际知悉认可相关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黄XX与宋XX存在一定关系,但并不影响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秦XX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秦XX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宋XX与黄XX是从2018年12月份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认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从双方认识起到一审及二审将近三年的时间,宋XX与秦XX从未见过面,也从未打过电话,两人之间完全无任何联系,秦XX对于宋XX与黄XX之间情人关系的事实是从宋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才知晓。宋XX知道事情东窗事发已无法向家人交代,也知道黄XX一时无法清偿该笔债务,所以将秦XX列入案涉债务的清偿对象。二、宋XX认为秦XX作为黄XX使用其微信的管理人对于资金的收取及具体使用,应当能够知晓的理由不能够成立,由于秦XX对宋XX与黄XX的情人关系自始不知晓,更对二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完全不知情,况且其让秦XX监管黄XX也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与秦XX无关事实清楚。三、宋XX请求秦X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作为主张权利方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秦XX对于黄XX向宋XX借款具有相应的合意。宋XX并没有提供证据,只是一直强调双方系夫妻关系就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宋XX作为主张权利方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宋XX的上诉。

黄XX辩称,对一审判决比较认同,黄XX借宋XX的钱全部的都是用于赌博,没有拿到家里作为家庭开支,而秦XX有固定的工作,家庭无需黄XX支付开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宋XX的上诉。

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秦XX、黄XX返还借款本金2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3日分段计算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为6852.49元);2、本案诉讼费由秦XX、黄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XX与黄XX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双方约于2018年12月通过微信认识,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宋XX多次向黄XX支付款项。宋XX称其通过微信向黄XX转账支付共283003.82元,采用现金方式向黄XX支付共45136.46元。黄XX于2019年8月23日、同年12月24日、2020年7月30日向宋XX出具三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宋XX现金2万元、7万元、8万元等。2020年10月7日,宋XX打电话向黄XX催收借款,说:“要你打欠条你不打欠条,就是那个17万的欠条打在那里。你有诚意的话,面对面打欠条,把账搞清……”黄XX答:“我没有逃避,现在还在找钱还给你。我跟你说了没打欠条的钱,我也会陆续还……一起就是6万8,还打个6万8的欠条给你好吧,剩下的我慢慢还……”宋XX道:“你问那两个女人一人借10万块给你,还我20几万啊……”。宋XX自认,黄XX通过微信向其偿还90140.28元;黄XX就微信转账部分尚欠192863.54元。宋XX催收未果,酿成纠纷。黄XX与秦XX是夫妻关系。黄XX与秦XX自认,黄XX用秦XX的手机和QQ号注册了微信并一直使用。宋XX自认其不认识秦XX,也从未见过面。宋XX未举证证明借款23.8万元是基于秦XX、黄XX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秦XX、黄XX共同生活、生产经营。黄XX未举证证明84370元系偿还借款23.8万元中的部分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宋XX与黄XX置各自家庭于不顾,私下形成情人关系,应受道德谴责;但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宋XX多次提供借款,黄XX受领借款并出具《借条》或在电话中予以确认,故宋XX与黄XX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黄XX阶段性汇总后出具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借款2万元、7万元、8万元、在电话中认可尚有借款6.8万元,即使宋XX无法确定上述款项所对应的每一笔金额、支付方式等,也可认定借款本金为23.8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黄XX可以随时返还,宋XX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宋XX于2020年10月7日电话催告黄XX还款,黄XX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利息,酌定以23.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黄XX向宋XX借款23.8万元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宋XX未举证证明借款系基于秦XX、黄XX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秦XX、黄XX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宋XX通过微信认识黄XX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对方是黄XX,在交往过程中将多笔借款交付给黄XX;微信由黄XX实际控制、使用,宋XX属于受黄XX指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仅成立于宋XX和黄XX之间。宋XX不认识秦XX,也从未见过面;宋XX与黄XX之间的情人关系,严重伤害包括秦XX在内的双方家人;秦XX对宋XX与黄XX之间的情人关系毫无过错,对宋XX与黄XX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从未收到、使用借款,秦XX手机和QQ号码被黄XX利用注册微信与宋XX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秦XX无需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黄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XX返还借款本金23.8万元;二、黄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XX支付逾期利息(以23.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黄XX负担(此款宋XX已预交,由黄XX直接支付给宋XX)。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秦XX是否应对黄XX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宋XX通过微信认识黄XX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而对于案涉微信的实际控制、使用方,宋XX在微信聊天中明知是黄XX,且其亦认可不认识秦XX,宋XX在与黄XX交往过程中将多笔款项出借给黄XX,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系黄XX与秦XX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宋XX要求秦XX对案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上诉人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刘国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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