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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李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方文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9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0民终2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亿,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斗,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第三人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涉案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周某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自2015年10月8日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2月8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2.李某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在李某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诉争的100,000元用于马某与李某某的共同生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马某未经周某事先同意以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将本案诉争的100,000元赠与给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应予返还100,000元及相应孳息。

李某辩称,一审判决合法公正,应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某某述称,与李某的答辩意见一致。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对李某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李某返还周某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000元(自2015年10月8日按年利率6%暂计至2019年2月8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某的丈夫马某于2015年开始与李某某建立同居关系,并在广州市花都区租赁房屋共同生活。2015年10月8日,马某向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汇入100,000元,转账时未约定款项用途。该款用于马某、李某某的共同消费支出。2018年3月马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催讨该100,000元,并于2018年4月28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另认定,周某与马某于1987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至今系夫妻关系,李某系李某某的女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周某的丈夫马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关系是否有效。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周某称本案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的辩论意见。经查,周某的丈夫马某转账100,000元给李某,该赠与行为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本案赠与的财产系货币,属于种类物,该财产从马某的账户转给李某,李某有理由相信马某对该财产有处分权,周某认为该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的辩论意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作为第三人并不知道马某与李某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对赠与行为不存在过错。同时,马某给付李某的100,000元已被用于马某、李某某两人的共同消费,难以认定获益主体。在此情形下,要求李某为自己未获得的利益承担返还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故对周某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一审判决认定涉案100,000元款项用于马某和李某某共同消费支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外,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某在提出确认涉案赠与行为无效时一并提出了返还财产及其孳息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争议焦点是马某与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周某与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基于与李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未征得周某的同意将100,000元赠与给李某某之女李某,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且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100,000元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周某主张李某返还100,000元款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周某主张返还100,000元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马某赠与被上诉人李某100,000元的行为无效;

三、被上诉人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某10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637元,被上诉人李某负担31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450元,被上诉人李某负担2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陈新德

审判员  黄小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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