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文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9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湖南XX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X。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宁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1月13日,原审法院通过微信向谢X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谢XX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XX
审 判 员 贺XX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谭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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