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X、刘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睢宁县公安局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周锁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