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隽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 请 人:王某明,男,汉族,1973年7月28 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身份证号码: x.
委托代理人: 杜隽,陕西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陕西某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G
法定代表人:崔某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文律师,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凌某婷,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上列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诉诸本会。申请人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 2023 年 3月21日解除: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产生工伤待遇共计 267697.3 元。
经本会依法调解,现申请人王某明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申请人王某明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7月 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陕西某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次共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00000.00 元,于2023年7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 50000.00 元,于 2023 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 50000.00元,于 2023 年 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00 元;
三、被申请人在履行完毕本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