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隽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2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李某*与上诉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15)洋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陈**,上诉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及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的代表人牟**及委托代理人张**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及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本案中,按照**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二0一二年七月通过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母子并不符合参与权益分配的条件。因该自治章程内容并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之处,故本案所涉权益分配事项应当遵守该村自治章程的规定。且上诉人李*的户主李**曾与**六组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将李*按照挂户对待,并向村组缴纳相关管理费,且以后不参与土地补偿款收益分配等事项。同时,对于上诉人李*诉求的问题,**县委办公室、**镇政府先后均给予不予分配收益的一致答复。据此,上诉人李*母子上诉请求享受收益分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所主张的要求李*赔偿其无理缠讼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上诉人**办事***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多预交的99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