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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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

作者:安治国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7次举报


导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即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该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在理解该原则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违法行为指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是由行为人连续实施多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


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有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罚款幅度不一样,因而会产生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该种情况下,若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实施处罚的,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3、“一事不再罚”的关键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即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没收财产等,但不能是相同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中并未具体规定“一事不再罚”的相关判断标准,这就需要行政机关综合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外在形态和所处的时空状态、受侵害的法益属性及多个法益之间的关系等考虑因素加以认定。


安治国律师,甘肃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