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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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

作者:安治国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7次举报

      司法实践中,婚姻正常存续期间,我们一般不认可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都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毕竟夫妻同居义务是由双方自愿结婚推定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10月相识并结婚,两年后,张某与李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此后二人一直未同居。一年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双方均未表示有任何争议。一周后(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张某到达李某的住处,不顾李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后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裁判:

 张某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对于判决均无异议,虽然判决还未生效,但张某与李某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等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丈夫的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经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若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则涉嫌构成强奸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安治国律师,甘肃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