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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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谁来担?

作者:安治国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4次举报


2022年10月,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货款300 万元,贷款年利率为 4.65%;同时于某、陈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某公司发放贷款,但该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货款本息。2023年6月3日保证人于某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三人,经公证,于某之子及母亲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于某的遗产,于某的遗产均由本案另一保证人陈某一人继承。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某公司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罚息等合计2万余元,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且未按约定偿还,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结清利息并支付实现维权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于某死亡,陈某作为保证人之一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应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1.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 62.38万元,2.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3.被告陈某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本案现已生效。


保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保证人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死亡后,虽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其保证之债不因死亡而消灭,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其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已死亡保证人遗产的,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享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安治国律师,甘肃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