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请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义务。而未举债一方以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那么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第二,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生产需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经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般是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证据可以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条(欠条)、借款合同,也可以是债权人在借款事实形成后,与夫妻双方就借款事实存在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等。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非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义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也并非在一方,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