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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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的完胜——代理周X诉詹X合伙纠纷案办案手记

发布者:胡亮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6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511月,胡亮律师接受被告X的委托,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诉称,2020年至2021年间,其向X支付投资款31万元,用于共同投资小店有酒餐馆,占股10%。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X认为X未告知经营情况、存在欺诈,要求返还剩余投资款26万元及利息。X则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且X的股份已随店铺转让作价5.6万元,不应按原投资额返还。虽然本案中原告詹X有大量的证据(聊天记录、转款流水等),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但原告的起诉有重大的漏洞(请求权基础有问题同时本案合伙并未清算),故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案件由大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1216日、202615日两次公开开庭。作为被告代理人,胡亮律师的答辩思路聚焦于三点:

第一,双方构成合伙关系而非借贷。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就餐馆名称、开业时间、股份份额等进行商议,X定期发送营业报表,并向X分红5万元,完全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

第二,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根据《民法典》第969条,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X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

第三,合伙终止应经清算。X已将店铺股份转让,合伙关系事实上终止,但X既未举证证明已清算,也未申请法院进行清算,迳行主张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X变更诉讼请求为21万元,并撤回对其中5万元的主张。胡亮律师针对其变更后的请求,继续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并强调:即便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须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本案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判决结果

20261月,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胡亮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心认定如下:

第一,双方构成合伙合同关系。从微信聊天记录、投资款支付、营业情况告知、分红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合伙关系成立。

第二,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X支付的投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

第三,合伙终止应经清算。X转让股份后,合伙关系事实上终止,但X未举证证明已清算,也未申请法院清算,迳行主张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不成立。合同已成立并履行,无证据证明X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X负担。

律师思考及建议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将投资款定性为合伙财产,从根本上阻断了原告直接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二是精准运用合伙清算规则,指出合伙终止须经清算而非迳行返还。

对投资人而言,本案提供三点启示:第一,投资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各方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第二,投资款一旦投入即转化为合伙财产,退出须经清算,不能简单要求返还;第三,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经营资料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使用。对被告而言,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合伙关系、驳斥欺诈指控的关键证据,再次印证了证据为王的诉讼铁律。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执业十余年,累计办理诉讼案件数百起,先后担任十余家政府机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3103083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15001201310308372 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