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5年11月,胡亮律师接受被告周X的委托,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詹X诉称,2020年至2021年间,其向周X支付投资款31万元,用于共同投资“小店有酒”餐馆,占股10%。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詹X认为周X未告知经营情况、存在欺诈,要求返还剩余投资款26万元及利息。周X则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且詹X的股份已随店铺转让作价5.6万元,不应按原投资额返还。虽然本案中原告詹X有大量的证据(聊天记录、转款流水等),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但原告的起诉有重大的漏洞(请求权基础有问题同时本案合伙并未清算),故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案件由大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12月16日、2026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作为被告代理人,胡亮律师的答辩思路聚焦于三点:
第一,双方构成合伙关系而非借贷。从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就餐馆名称、开业时间、股份份额等进行商议,周X定期发送营业报表,并向詹X分红5万元,完全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
第二,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根据《民法典》第969条,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詹X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
第三,合伙终止应经清算。周X已将店铺股份转让,合伙关系事实上终止,但詹X既未举证证明已清算,也未申请法院进行清算,迳行主张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詹X变更诉讼请求为21万元,并撤回对其中5万元的主张。胡亮律师针对其变更后的请求,继续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并强调:即便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也须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本案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判决结果
2026年1月,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胡亮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心认定如下:
第一,双方构成合伙合同关系。从微信聊天记录、投资款支付、营业情况告知、分红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合伙关系成立。
第二,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詹X支付的投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不得请求分割。
第三,合伙终止应经清算。周X转让股份后,合伙关系事实上终止,但詹X未举证证明已清算,也未申请法院清算,迳行主张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不成立。合同已成立并履行,无证据证明周X存在缔约过失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詹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詹X负担。
律师思考及建议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将“投资款”定性为“合伙财产”,从根本上阻断了原告直接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二是精准运用合伙清算规则,指出合伙终止须经清算而非迳行返还。
对投资人而言,本案提供三点启示:第一,投资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各方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第二,投资款一旦投入即转化为合伙财产,退出须经清算,不能简单要求返还;第三,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经营资料等证据,以备争议时使用。对被告而言,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合伙关系、驳斥欺诈指控的关键证据,再次印证了“证据为王”的诉讼铁律。
胡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