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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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岸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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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呙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易XX因与被上诉人呙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上诉人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易XX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呙XX负担。主要理由:易XX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易XX代为领取了本应属于易XX的征地安置补偿款,易XX死亡后,其配偶呙XX对此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呙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易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农转非征地安置补偿款397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易XX系易XX之女,易XX系陈XX之子。陈XX有易XX、易XX、易XX三个子女。易XX与呙XX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陈XX于2015年11月10日死亡,易XX于2018年8月4日死亡。另查明,2006年易XX与永川区朱沱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统建)协议》,被拆迁人为3人,拆迁时易XX同户人员还有易XX、陈XX两人。因该房屋拆迁,易XX于2010年10月15日以户主身份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35483.6元。易XX诉称,易XX另领有95214元(136463.6元-5766元-35483.6元)安置补偿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即一方取得利,另一方受到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要件互为关联,缺一不可。且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查明易XX以户主身份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35483.6元后,该款项如何处分。易XX领款时虽与呙XX系夫妻关系,根据债务相对性原则,呙XX并非返还义务人。且易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呙XX直接或间接取得易XX应分配份额,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易XX要求呙XX返还农转非征地安置补偿款39721.8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易XX向本院提交了由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易XX拆迁安置补偿款付款情况的说明》,拟证明易XX作为户主领取了其与陈XX、易XX三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共计130697.5元。呙XX质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依据上诉人易XX提交的由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易XX拆迁安置补偿款付款情况的说明》以及易XX于2010年10月15日以户主身份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35483.6元的情况,可以确认易XX作为该户代表代为领取了易XX、易XX、陈XX三人的征地安置补偿款的事实,但易XX已于2018年8月4日死亡,虽然被上诉人呙XX与易XX系夫妻关系,但易XX并无证据证明呙XX仍占有该款项,亦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易XX要求呙XX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易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元,由上诉人易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起担任过十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