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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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XX与呙X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易XX因与被上诉人呙XX、易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受到母亲的安置费45487.8元属实,应当在母亲去世后继承分配。
被上诉人呙XX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认为其母亲去世时并无该款项存在。
被上诉人易XX同意上诉人的请求,愿意按继承遗产比例负担。
原告易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易XX依法继承的陈XX农转非征地安置补偿款1516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易XX系易XX之女,易XX系陈XX之子。陈XX有易XX、易XX、易XX三个子女。易XX与被告呙XX于2008年5月5日登记结婚。陈XX于2015年11月10日死亡,易XX于2018年8月4日死亡。
另查明,2006年易XX与朱沱镇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统建)协议》,被拆迁人为3人,此时易XX同户人员为易XX、易XX、陈XX3人,因该房屋拆迁,易XX于2010年10月15日以户主身份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35483.6元。
原告易XX诉称,易XX另领有95214元(136463.6元-35483.6元-5766元)安置补偿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即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四要件互为关联,缺一不可。且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易XX未举示证据,无法查明陈XX死亡时有征地安置补偿款可供继承。且原告易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呙XX、被告易XX直接或间接取得陈XX征地安置补偿款,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易XX要求被告呙XX、易XX返还农转非征地安置补偿款15162.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易XX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母亲生前随被上诉人生活,并为一户。根据各种证据,应当认定易XX领取了母亲的安置费。但其母亲生前随被上诉人一家生活多年,其生前并未主张该款项,应当认为其母亲并无主张该款的意思,应认定日常开支已经花费完毕,或支付给被上诉人一家。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母亲死亡时存留了该款项,不能认定有该遗产存在。上诉人不能证明母亲生前已经主张该款,上诉人也不能证明母亲死亡时还存留有此款,故其要求继承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易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起担任过十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