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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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X与XX(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魏XX因与被申请人XX(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7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XX申请再审称,1.魏XX未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审批系国家贷款政策变动及XX公司原因所致,原判认定系魏XX原因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3.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贷款未获通过的原因问题。经查,2014年5月5日,XX公司(甲方)、魏XX(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X公司将其开发的江北区XX上明珠A-1组团53幢1-2号房屋出售给魏XX,房屋建筑面积321.62平方米,总价款XXX元。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乙方签订合同时支付首付款XXX元,向银行申请560万元20年按揭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乙方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其贷款由银行直接划给甲方;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首付款,并缴清由甲方代收的相关契税;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当日签订按揭合同,并在签订按揭合同当日按银行要求提供按揭所需全部资料。乙方逾期签订按揭合同及逾期提供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乙方应承担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此期间内,不承担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合同附件五为补充协议,其中第四条第2项解释“乙方原因”为:乙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乙方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的资料无法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或乙方不按银行要求完善按揭合同相关手续等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乙方申请贷款的数额。审理中,XX公司举示了中XX于2015年11月11日的《退件说明》,载明因魏XX一直不配合补充完善贷款资料,造成该笔贷款无法正常上报审批,由于时间过久,只能做退件处理。落款中XX,并有印章。魏XX主张,该《退件说明》是伪造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法院以该《退件说明》载明的内容为基础,认定魏XX在中信XX的贷款审批未通过系魏XX自身的原因造成,有证据予以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X的再审申请。
胡亮律师,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2011年起担任过十余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南岸区
  • 执业单位: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2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