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吉峰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9月19日 13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子赠送给保姆,无效!!!
把房子赠送给保姆的事儿,我想大家应该听得不少了,但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应,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介绍
孙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孙是二人之子。2014年,张女士因病去世,小孙考虑到父亲的生活及心理等问题,对登记在父亲名下位于某路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6年,孙先生将该房屋赠与了照顾其生活的保姆江女士,并将该房屋过户到江女士名下。随后,江女士将该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借款300万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还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由于江女士未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某小额贷款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准备进入拍卖程序。
在拍卖过程中,小孙才得知情况,小孙先将父亲孙先生和保姆江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又针对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措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律师点评:
根据案情我们看出,张女士去世后,孙先生私自将房屋赠与保姆江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小孙的追认,孙先生与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小孙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小孙可以追回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江女士把房屋抵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某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虽然法院确认了孙先生和江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但在该判决书出具之前,法院已对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对小孙提出的停止对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小孙已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父亲孙先生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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