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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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日照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李云鹏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7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三在担任A集团设备技术部设备工艺科科长、科技装备部设备技术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设备生产厂家代理公司负责人送现金、购物卡合计93万元,并多次让负责人支付自己订购的照相器材款合计225550元,为负责人谋取其代理的多个厂家在招投标、催要货款等利益。被告人张三收受以上现金或购物卡后,均用于本人或家庭各项等支出;所收受110340元的照相器材由其本人据为己有,另115210元照相器材送给他人(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银行账号明细等书证;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三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归案前已主动退赃;其犯罪后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受贿后并未实际利用职权为相对人牟利,且与相对人系朋友关系,双方存在感情往来的因素,请求对被告人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多次收受设备生产厂家代理公司负责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合计93万元,多次让其在支付照相器材款合计225550元,为韩某某谋取其代理的多个厂家在设备招投标、催要货款等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由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人的证言,A集团文件,银行转账记录,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可靠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告人张三构成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犯罪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受贿所得案发前已退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退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三的受贿所得11555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云鹏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任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兼办刑辩相关的民事案件办理,具有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