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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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口角,进而推拉受伤,如何理赔

发布者:李云鹏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2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X,住内蒙古兴安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X,住山东省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姜X与被告丰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鹏、被告丰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丰X赔偿姜X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254.4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丰X承担。诉讼过程中,姜X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丰X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754.4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晚,丰X在姜X工作的健身房外与姜X发生口角,丰X推了姜X,造成姜X颈部、头部受伤。姜X受伤后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3254.44元,丰X被莒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丰X的行为侵害了姜X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赔偿,故姜X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X辩称,我没有打姜X,他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7月15日20时许,丰X在莒南县新建路精英健身房门口,与姜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用手将姜X推倒,致使姜X颈部受伤。2019年8月24日莒南县公安局作出莒南公(城东)行罚决字【2019】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丰X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2.2019年7月15日22时许,姜X到莒南县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颈部损伤,脑外伤后综合征,遗传性心脏病。姜X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2019年7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继续活血、止痛等对症治疗2.休息4-6周,期间注意行功能恢复锻炼3.出院后根据病情需要建议1月、3月、6月门诊复查4.不适及时复诊。庭审中,姜X主张其损失包括医疗费3554.44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754.44元,丰X经质证认可医疗费3554.44元、交通费5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本案中,丰X将姜X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应由丰X赔偿。结合姜X的住院病案及出院医嘱,姜X的损失有医疗费3554.44元、护理费1083.5元(108.35元/日×10天)、误工费4875.75元(108.35元/日×4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日×10天)、交通费50元,共计9863.69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丰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结合莒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姜X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与丰X发生口角后,丰X将姜X推倒造成姜X受伤的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应由丰X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丰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姜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890.95元;

二、驳回姜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云鹏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任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兼办刑辩相关的民事案件办理,具有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