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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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李云鹏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4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开车将被害人吴X带至小树林内,被告人张三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强行与被害人吴X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吴X报警,被告人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暴力行为程度较低、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账单截图、扣押清单、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曹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 吴X的陈述;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日)公(刑)鉴(DNA)字[2016]669号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三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三被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三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李云鹏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现任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兼办刑辩相关的民事案件办理,具有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暴力犯罪、毒品犯罪